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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立貨架
發布時間: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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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來的標準,擁有5家藥品零售門店就可以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而新辦法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具有10家以上藥品零售門店,并且對所屬藥品零售企業連鎖門店統一管理。
除此外,與2009年標準相比,一類、二類、三類店的經營場所面積要求有所增加,各有不同。此前規定,主城區開設經營處方藥品的藥店,零售連鎖門店用于藥品經營的面積不得小于60㎡,單體不得小于100㎡;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得小于40㎡。
近日,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山東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管理辦法》及《山東省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而這,也是繼商務部和廣東省發布藥店分級分類管理政策之后的又一醫藥大省,零售市場資源也將面臨重新劃分與爭奪。
連鎖店至少需有10家門店
按照原來的標準,擁有5家藥品零售門店就可以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而新辦法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具有10家以上藥品零售門店。
同時,連鎖企業對所屬藥品零售企業連鎖門店實行統一企業標識、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計算機管理系統、統一人員培訓、統一采購配送、統一票據管理、統一藥學服務標準的“七統一”管理。
在藥品企業軟硬件設施方面,新辦法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按照藥品包裝標示的貯藏條件配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常溫、陰涼或冷藏儲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同時藥品企業應按對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分類陳列,并獨立集中設置非藥品陳列區等。
三類藥店經營面積要求不同
除了對連鎖下轄門店數量提出要求外,此次新規也對連鎖門店經營面積提出了要求。
連鎖企業總部經營場所建筑面積應不少于100㎡,倉庫建筑面積應不少于500㎡,最低處層高不低于5米(二層以上最低處不低于4米)。
一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指同一平面的連續使用面積,下同):縣級(含)以上城區不少于40㎡;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20㎡;在特定區域(車站、碼頭、機場、賓館及其他商場、超市等),營業區域面積不少于20㎡。
二類店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于80㎡,零售連鎖門店不少于60㎡;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40㎡。
三類店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于100㎡,零售連鎖門店不少于80㎡;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于60㎡。
根據齊魯晚報消息,德城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藥品審批業務人員表示,與2009年標準相比,經營場所面積要求有所增加。此前規定,主城區開設經營處方藥品的藥店,零售連鎖門店用于藥品經營的面積不得小于60㎡,單體不得小于100㎡;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得小于40㎡。
“應該說三類藥店面積要求各有不同,逐級增大,要求相應逐一提高,因為按照之前申請規定,不少藥店經營的還有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項目,使用面積還須大于藥品經營面積最低標準。”
對于已領證開業,面積未達新標準要求的藥店,是否會受影響?該審批人員表示已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在企業實際經營場所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可以執行原來的面積標準。(來源:藥店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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